CN EN 咨询热线:18116152115

热点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与支持 > 正文
服务与支持

高速公路上的紧急情况处理

 一、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一)如何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现信息板上显示前方某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按照信息板上的要求减速行驶,或者在就近的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在就近没有出口的路段,应提高警惕,降低车速,在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稳妥地避让、绕行,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时,不要停车围观,否则不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和交通民警勘查现场,而且会增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
  (二)突遇前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置 正常驾车行驶时,如果突然发现前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注意以下事项:
  1、驾驶员要沉着冷静,不要慌张。
  2、用点刹迅速降低车速,双手紧握方向盘,以小角度大半径的路线驶入右侧路肩或应停车带内停车。
  3、停车后首先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乘车人应迅速离开车辆,否则,极易被行驶来的后续车辆撞上。
  4、立即用紧急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援助。
  5、事故现场如有伤员,要用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标记伤者倒卧位置,然后投入伤员抢救工作。
  6、当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先期发现车祸的驾驶员,应全面、准确地将现场目击情况告诉交通民警,并将自己的姓名、单位、常住地址留给交通民警,而后迅速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须尽的义务。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一些义务,才能及时、正确、顺利地进行现场各项调查工作,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当事人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现场处置不当,结果使自己承担了本来不必承担的责任,所以,强调当事人的义务十分必要。
  (一)报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这个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在最短时间内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简要案情。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报案的方法是,可用122号电话报警或用公路旁紧急电话向巡逻的交通警察报告简要案情,如有人员受伤或财产急需抢救,允许抢救再报案,但不允许当事人继续完成自己出行的任务之后再报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未及时报案的关键在于拖延报案时间和没有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主要案情后果。
  (二)保护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位置……)”
保护现场重点工作是:
  1、标记停车位置。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车辆时,应标明当事车辆停车位置,标记的方法可用粉笔或砖头等物,就停车位置采用“┌”直角形标记,即将各着地车轮画下来(图9-3)。另一方法用T字形标记,即用粉笔分别在与车轮平行、与轴头垂直,交叉点位于车轮外侧接触地面处进行标记,同时,要标注同侧各车轮的位置。
  2、标记伤员倒卧位置,抢救伤员就其倒卧位置圈画下来。
  3、保全现场痕迹物证。保护方法是勾画路面有关印痕,如遇风、雨天气,可用塑料将其遮盖好,以防消失,对重要痕迹物证,当事人应保存好或者委托同车人看守,防止人为的或者自然现场的破坏。
  (三)协助公安机关寻找证明人。发现了解事故情况的人,要及时记清姓名、单位、电话、住址和所驾车的车号等,在公安干警抵达现场后及时提供。当事方无权调查取证,即使取证也没有法律效力。
  (四)服从公安机关实行的强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暂扣事故车辆和驾驶证。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当事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更不准扣留当事人和货物。
  (五)履行现场图签名手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绘制的现场图,当事人认为记录数据符合客观事实,应履行在现场图上签名手续。在签名前对其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要求制图人讲清楚。
  (六)协助民警清理现场。
  1、事故处理民警认为现场不需要保留时,当事方单位负责移动车辆、尸体,清除现场障碍物,并协助民警疏导被阻的车辆,保障交通畅通和公路整洁。
  2、现场遗留伤、亡人员的财物,由当事双方单位人员或伤、亡人员亲属与民警交手续,当面点清,在开具财物名称、数量清单上签名。
  3、对需要继续勘验的车辆、物品,由当事方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
  4、尸体处理应按照现场处理民警的意见办理。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闭
版权所有©上海康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沪ICP备15016337号-1 手 机:18116152115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滨湖路299号 业务QQ:3244939838
  • 电话咨询

  • 18116152115